工作条例
(初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与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及《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委会全称为“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委会是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组织国内外、不同省市、不同地区间有关校园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协作,为政府机构、学校组织和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参与或组织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修订;
3.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校园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相关培训,提高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4.定期举办校园安全和风险预防相关的各种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组织编辑校园安全管理技术的期刊、教材和音像等;
5.开展校园安全的工作研究,探讨校园安全建设的理论、实践和科学技术,为校园安全主管部门决策及制定行政与技术法规提供信息和依据;
6.接受委托进行校园管理领域相关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7.提供校园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开发、中介和信息服务,组织校园安全技术、设施、产品与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推广与展示,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系统和技术手段;
8.总结和推广校园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理念,组织实施校园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化工作,提高各学校组织和会员单位的风险管理水平;
9.组织校园安全管理和技术领域优秀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和奖励活动,推荐人才;
10.为学校组织和会员单位开展校园安全公益活动和咨询服务,携手推动校园环境的健康安全、和谐稳定;
11.制定校园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校园安全专家库,对专家成员进行分级分类登记和考核管理;
12.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学校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委会单位会员代表及校园安全专家库成员为专委会委员。
1.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专委会领导机构。其中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副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增减。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每届任期三年。
3.经协会同意,专委会可聘请顾问委员,指导和支持专委会工作。
第六条 专委会的办事机构为专委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业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秘书及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专委会发展的会员是协会的会员,依照协会的程序办理入会,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
第九条 专委会定期向协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条 专委会每年12月30日向协会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收入
1.专委会开展业务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2.会员和有关单位的捐赠、赞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支出
1.工作和活动经费。
2.专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3.其他合法支出。
4.专委会的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协会为专委会建立财务账册,专委会的各项支出从专委会各项收入中列支,收入与支出按协会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四条 专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法规及协会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协会对专委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使用有监督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于专委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专委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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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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