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应急 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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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15 11:16:44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42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11〕38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1〕1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地区支持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和《关于规范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规范我省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促进我省安全社区的规范、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全国安全社区或省级安全社区咨询指导相关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对安全社区咨询指导相关业务实行备案制。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和人员在开展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前应先向全国安全社区广东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支持中心”,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与支持中心合署办公)申请备案,备案成功后方能从事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

第四条  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的咨询指导工作接受支持中心监督,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

第五条  安全社区建设单位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开展建设活动,接受支持中心监督,安全社区建设单位不得聘请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聘请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的信息登记

第六条  开展安全社区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安全社区备案的同时应附上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如有委托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的,按照要求填写《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人员基本信息表》。

2、建设单位如没有委托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人员提供服务的,应附上函件说明情况。

第七条  支持中心在接收到上述材料后核实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信息,核实信息后反馈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如在备案后发生委托咨询服务情况变更的,需致函说明变更情况并重新填写《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人员基本信息表》。

 

第三章 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资质和获取条件

第九条 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分为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和安全社区指导员。

第十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2、从事安全工作方面2年或以上;

3、取得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或支持中心颁发的安全社区培训合格证书。

4、在支持中心备案并取得支持中心颁发的见习指导员证。

第十一条 安全社区指导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2、从事安全工作方面3年或以上;

3、参与指导安全社区建设1年或以上;

4、有参与指导的社区成功获得全国安全社区或者省级安全社区的经验;

5、通过支持中心考核并获得指导员证书。

第十二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可以开展以下业务:协助安全社区指导员从事安全社区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安全社区指导员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为安全社区建设单位提供安全社区咨询服务;

2、接受支持中心的邀请,开展全国安全社区省级初审和省级安全社区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和安全社区指导员不得同时为2个或以上的机构开展安全社区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和安全社区指导员如发生工作单位变更的须及时向支持中心报告有关情况,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和安全社区指导员须参加支持中心举办的安全社区继续教育培训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和安全社区指导员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申请延期,在期满之前3个月内向支持中心提交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发现安全社区建设单位提供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支持中心将不予受理其全国安全社区省级初审申请或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

第十九条 已在支持中心备案,尚未取得命名的安全社区建设单位须在备案之日起满半年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支持中心提交安全社区工作进度报告。

第二十条 有聘请安全社区建设咨询指导人员提供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服务的建设单位在提交全国安全社区省级初审申请或者省级安全社区评定时,除《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和《安全社区工作报告》之外,向支持中心提交一份《安全社区建设咨询指导人员服务评价表》。

第二十一条 安全社区建设单位认为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有不当行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致函支持中心。支持中心组织核实,如情况属实,支持中心将对其警告,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安全社区咨询指导资质。

第二十二条 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持中心有权注销其资格:

1、没有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弄虚作假、包装服务的;

2、以支持中心或者所属机构的名义向建设单位收取服务协议以外的金钱财物的;

3、向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或者支持中心行贿的;

4、在指导单位接受安全社区现场评定时,指导人员以各种形式影响评定工作的;

5、安全社区指导员在服务期限内从不到服务对象现场开展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的;

6、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支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8日实施。




附件2: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服务评价表.xls


附件1: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基本信息表.xls


咨询指导人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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