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 gdajxh [210.76.65.*]发表:2010-07-21 15:19:34标题: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2条的有关规定应急预案备案遵循“分级负责和属地为主”的原则。 “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如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其应急预案应报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未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其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例如:乙种经营企业属于市级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许可的,则该类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到市安监部门进行备案。若市安监部门有其他规定,则从其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技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