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 zhou [210.76.65.*]发表:2010-07-07 16:36:08标题: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04号)的有关内容:(一)鉴于我国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工作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暂时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名称及附带说明来判定危险化学品。只要化学品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一致,一律视为危险化学品。(二)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暂时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的范畴,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目录后,再将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范畴。 |